《尚書》曰: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如果犯了錯,不應該由為上者主觀的認定有罪,而是審問、查找證據,反複查補之後,確實有罪,才應該處罰。
這是司法審慎的基本態度。
即便是在春秋戰國時候,法家追求的大同世界,是一個用法治國,一切一斷於法的世界。
但是法家依舊反對有罪推定。
法家的思想集中在了法、勢、術、刑、罰、賞、利、公、私、耕、戰等內容上,但是無論從哪一點看,法家的任何人都不支持任何的有罪推定。
死刑,也在唐朝之後形成了完善的三複奏的流程,就是為了防止不可挽回的司法悲劇的發生。
在曆史上總有些冤案讓人扼腕痛惜。
比如南宋初年的趙構殺嶽飛的大案之中,秦檜為相十三載,都沒有給嶽飛編出來一個合適的罪名來,最後隻能以莫須有三個字定調。
秦檜查抄了嶽飛的府邸,發現了嶽飛的甲胄,就想以私藏甲胄定罪。
可是那件甲胄之上,傷痕累累,是禦賜之物。
秦法,毫無疑問是法家的代表,當年始皇帝收天下刀兵鑄十二金人。
百代皆秦法,並無什麽本質的不同,都說始皇帝收天下刀兵,可哪朝哪代都是禁止私藏強弩、甲胄?
嘴上說的不要,可是身體力行的時候,還是很誠實。
私藏一具甲胄、強弩流放三千裏,私藏三具甲胄、強弩殺無赦籍家,家屬流放。
若是樵夫,帶刀劈柴,很合理。
若是獵戶,帶弓打獵,很合理。
可是私藏甲胄,意欲何為呢?所以,私藏甲胄,往往等同於造反。
朱祁鈺接著說道:“前段時間四川成都府眉州發生了一件事,一個叫王耳的鄉農,被懷疑偷了一頭牛,在眉州知州的嚴刑拷打之下,屈打成招,慘遭冤獄。”
“這頭兒知州剛判了流放,那頭兒,那頭牛自己回來了。”
“結果這個眉州知州為了防止被有司考成,更怕屈打被發現,就把這頭牛私自打死,坐罪王耳,最終釀成了赭衣半道,群盜滿山。”
赭衣,就是囚徒的赤土色衣服,冤獄越來越多,囚犯最後逃跑,到了山上當了群寇。
“後來這王耳跑了,這知州被王耳殺死在了家中,有司前往查補,才知道了這其中詳情。”
這個案子裏,知州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百姓落草為寇,惶惶不可終日。
四川總兵官方瑛前去平定群寇,查補之後,才隻能徒歎奈何,方瑛將王耳押解入京。
事實清楚,王耳也認罪了。
可是所有事,都是因為司法不慎,引發徹頭徹尾的悲劇。
但是朱祁鈺話鋒一轉,繼續說道:“審慎是必然的,但是也不能變成前宋那般模樣,重入輕出,疑獄,汜與眾共之,眾疑,赦之,那就失去了司法的獨立性。”
整個宋代司法,都堅持“重入罪,輕出罪”的傳統,不慎放跑了罪犯,不是天大的問題,無辜者蒙冤入獄,才被視為天大的問題。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