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會議室,白鬆到了之後,來了六七個人,都是刑警和所裏的現職領導,也都跟他認識,白鬆打了圈招呼,就找了個位置坐下了。
這不到一個小時,已經湊齊了這麽多人了,看樣子分局對這個案子重視起來了。
不一會兒,馬局長、秦支隊帶著分局法製部門的王副主任一起進了會議室,迅速的落了座。
話不多說,很快的就講到了案子的難點。
這個案子,難點在哪裏?
根據刑法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要害原料的,或者明知食品中被添加了有毒有害原料還繼續銷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對人體造成了嚴重健康危害等,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致人死亡等,參照刑法141條。
刑法141條,是生產銷售假藥罪。針對致人死亡這種情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獨拿出這一項來說,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判刑還要高,因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有財產刑。
但是,問題就出現了。
生產者不必多說,賈竹和耿南兩個銷售者,是否對本行為具備“明知”?
如果不具備明知,可能就無法構成這個罪名。
討論起這個話題,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都是老警察了,這情況是不可能就這麽隨隨便便地把賈竹放了,隻是這種案子確實是做的比較少。
法製的王主任指出,雖然這餅幹內的物質賈竹可能不知道是什麽,但是她作為賣減肥藥的,理應知道這個減肥藥的具體情況,對自己售賣的產品有了解。
法製的領導說完話了,就算是定了性了,不過王主任看白鬆一直沒說話,便問道:“白隊你來得早,案子我們都不太了解,針對剛剛的情況,你有什麽意見?”
白鬆愣了一下,王主任為啥問他的意見?問不應該是他自己發言之前問嗎?
“我覺得王主任說的有道理,這個賈竹確實是應該對這個案子‘推定明知’。”白鬆含糊其辭。
法製支隊是個刑偵支隊平級的存在,排序還排在刑偵支隊前麵,王副主任等同於刑偵支隊的副支隊長,怎麽也算是白鬆的領導了。
當然了,這種領導隻是名義上的,實際上,白鬆完全不受其管轄。
“白隊,我之前讓你去把派出所的案卷仔細看看,沒有新發現嗎?”秦支隊問道。
這倒是讓白鬆有點摸不清楚到底是咋回事了,就連這邊坐著的所裏的宋教導員也有些皺眉,沒搞明白這葫蘆裏是什麽藥。
白鬆看了眼馬局長的表情,立刻明白了原因了。
這是給他一個高台讓他站啊。
法製部門不歸馬局長管,今天這個場合因為是新案子,又必須得法製出人,而王副主任據說和馬局長…
這是馬局長在找機會捧白鬆啊!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