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日本采用的羅馬法來算的話是這樣的:
和父母之間是一等親。
和爺爺奶奶是二等親。
和姑姑叔叔是三等親。
而表兄妹剛剛好是四等親。
不在三等親的範圍內,是完全可以結婚的。
而且這種例子光佑現實生活中也見到過。
以前他也碰到過一些案子,其中就見過有戀人或夫妻是表兄妹。
就算是在禁止表親結婚的華夏,曾經也是不禁止的。
曆史上,隻有兩個朝代禁止表親結婚。
雖然是禁止的,但實際上,這些規定實行起來也十分靈活。
並不是完全禁止。
例如《紅樓夢》。
戲謔點說,之這就是一個表親和表親之間的“愛情故事”。
雖然是文學作品,虛構的故事,但也是基於當時的一些規定寫出來的。
還是可以作為例子的。
到了近代,也是不禁止表親結婚的。
比如在1930年十二月公布,1931年五月五日開始執行的法律條款中,並沒有禁止表兄妹結婚。
其中條款的大概意思是:
近親不得結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到1950年的婚姻法當中也沒有禁止。
禁止三代以內血親結婚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才做出的規定。
用的就是所謂的寺院法。
如果用羅馬法的話,也是不禁止的。
至於所謂表親結婚的危害...
其實是被人誇大了。
澳大利亞莫道克大學醫學遺傳學家阿蘭·比特勒斯出版的《學院背景關係》,讓一向站在“優生優育”對立麵的“表親結婚”變成了“誤讀的常識”。
在世界範圍內,表親結婚並非罕見現象。
而阿蘭·比特勒斯也從遺傳學的角度論證了這個事實。
表親結婚的風險被認為誇大。
對此問題更為科學的態度應該是:
注意家族遺傳病史,而非絕對禁止表親婚配。
按照這本書的數據來看。
全球範圍內有超過百分之十的人是與遠方表(堂)親,或是關係更為親近的親戚結婚。
龐大的基數也涵蓋了不少以嚴謹著稱的科學家和名人。
例如愛因斯坦。
他的第二位夫人愛爾莎是他的表姐。
某位姓李的資本家,妻子是他的表妹。
所以,隻要赤井秀一和明美不在意他們這層關係,其實並沒有什麽特別大的影響。
...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