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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四章倭國的結局(1/2)

作者:怕起重複字數:8130更新時間:2020-01-04 05: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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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甲之士百萬,騎兵部隊二十萬,海軍炮艦上千,不要全部出動,隻需要出動十分之一,都不是倭國能夠抗衡的。

    不要大漢了,就高麗這個狗腿子每都盼望著倭國作死,他們好替大漢爸爸教訓教訓他!大理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曾經多麽囂張多麽牛氣哄哄,結果還不是大漢爸爸一紙詔書,現在舉國飄著白幡。

    所以倭國上下一致認慫,慫到史進真的不好意思再揍他一頓,史進隻好下旨要求張順帶人去倭國談判。

    對於談判的事情史進直接寫了條約共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關於大漢在倭國九州四國兩島嶼及本州島外所有島嶼的特權,共四款:

    自條約簽訂之日起,大漢軍民等在九州四國島嶼及本州島外所有附屬島嶼擁有居留權,軍隊可以自由駐紮移防,倭國不得幹涉。

    除大漢之外,倭國所有島嶼不許租借轉讓給別國。

    倭國所有采購在大漢商人價格最優物品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不得使用它國物品。

    來往於九州四國的倭國人員,需要在大漢治倭司下報備,得到準許的情況下才允許來去。

    第二號,關於“大漢軍民在本州島享有優越地位”,共七款:

    自簽訂條約之日起倭國本州島瀨戶內海所有城市均要對大漢商人開放,不得對大漢商人正常的商業行為加以幹涉。

    大漢百姓在本州耕地開礦養殖等所購買土地,倭國不得幹涉,並必須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大漢百姓在本州島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各項生意。

    倭國把本州島所有采礦業務許給大漢百姓,所有造船業務均需大漢百姓入股參與。

    倭國允許他國在本州辦理開采礦物和經商種植行為的,軍需征得大漢治倭司的同意。

    如果倭國軍隊聘請教習教官參謀等人,需要提請大漢治倭司同意,從大漢調遣。

    倭國現有礦產開采活動,均需要注入大漢資本和技術提高生產能力,並給出合理價格。

    第三號,關於采礦公司,共二款:

    倭國所有新發現礦產,大漢商人有同等競價權,並且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有優先開采權。

    倭國所有礦山股份不得轉賣大漢以外的國家和個人。

    第四號,關於“蝦夷州及倭國領土範圍”一款:

    倭國領土包括本州島及九州四國兩座島嶼,蝦夷州為大漢領土,倭國不得追索。

    第五號,共七款:

    倭國必須聘用有力之漢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丞相以及六部主要官員必須有在大漢留學經曆方可任職。

    所有在倭國設立的大漢醫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倭國所有的衙役捕快必須聘請大漢軍隊退役軍官進行指導。

    倭國軍械必須從大漢采購,不得自行生產組裝,不得自行生產彈藥。倭國海軍船隻隻允許從大漢退役軍艦中挑選購買。

    倭國必須取締所有反漢的組織,並且不許倭國百姓參與反對漢人的活動,如有此類活動或者組織應當立即予以鎮壓。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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