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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認定正當防衛,無罪釋放(2/2)

作者:邢雲劉水字數:5126更新時間:2023-12-09 21:28:38

    於大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華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

    於大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大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大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

    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大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

    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大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大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

    本案中,於大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於大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複、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

    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昆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

    劉海龍曾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

    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濱江九州租賃公司,係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

    從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

    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

    此情況屬實。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濱江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濱江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濱江市警局工作的關心支持!

    濱江市警局

    2015年7月21日

    陸傑在看到警局發出去的公告,是高興不已,激動大喊道:

    “太好了局裏發公告了,於大明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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