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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5章 公訴人和辯方(2/2)

作者:漠七七字數:5194更新時間:2024-06-24 09:22:54

    好了,我現在正式開始說我的辯護觀點,我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完全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殺人案的三要素,首先是殺人動機,通常情況下,殺人動機有五個分類,情感動機、利益動機、報複動機、自衛動機和瘋狂動機。

    在此之前我也做過大量的走訪,我的當事人跟被害者兄弟兩個關係非常好,這就排除了情感動機和報複動機。

    當時死者被害時已經是通緝犯,我的當事人自然而然的順位成繼承人,利益動機也被排除;

    我的當事人作為知名企業家,社會地位高,生活水平上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身體十分健康,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存在報複社會,激情殺人的可能。

    那就隻剩下了自衛動機,我剛才說了公訴方證據不明,所以對這一點我先保留。

    其次,殺人手段,剛才公訴人闡述了我當事人的作案過程,聽完,我的感受隻是兩個字,可笑!

    從一個加害者的視角,將屍體順利地掩埋在南城行政大廳地下,已經是萬事大吉,在這個前提下要再把屍體挖出來,再準備行李箱冷藏,二次埋屍。

    這種行為完全是畫蛇添足,而且大大暴露了自己行凶的概率,我不懂公訴方為什麽會有這樣的推理,就我這個疑問,一會兒請公訴方解答。

    最後,殺人場所,早有預謀的凶殺,在殺人場所的選擇上,凶手都下意識的回避開跟自己相關的重要場所,因為案發現場一旦被發現,他自然而然就會成為嫌疑人。

    南城行政大廳是政府工程,我的當事人作為工程的主要負責人,整日待在工地上,肯定是跟他的下屬們很熟悉,而且工地這種地方大家都知道人多眼雜,選在這種地方殺人這個不合理。

    最後的最後,我再說一下殺人後果,現在就算是再法盲的人也都知道殺人償命,我的當事人作為飽讀詩書的知識分子,這個道理他比任何人都懂。

    就算對商界再不關注,在我們當地也都該聽過誠泰建工,也都該知道這邊利民工程的一個跨江大橋就是由誠泰建工承建。

    我的當事人作為誠泰建工的董事長,身價不用我多說,不用那些高知的人的看法,就我們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像我當事人這個身價和生活環境那是厲害的很啊。

    掌管著如此有前景的企業,在自己事業的上升期,處心積慮去殺一個成了通緝犯、且感情深厚,沒有任何矛盾的親哥哥,為什麽?這說得通嗎?

    所以以上,殺人動機、殺人手段、殺人場所和殺人後果,按在我當事人身上並不吻合,還有公訴方提供的我當事人私人餐桌、藏屍行李箱內發現了屬於我當事人的毛發。

    我認為這些遠不足以成為判定我當事人行凶的直接證據,還有之前公訴人出示的眾多證人的口供,也都是口說無憑。

    與其說這個案子是我當事人所為,我倒是認為更像是有人栽贓陷害我當事人,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所以法律是嚴肅且公平公正的,法律不該放過一個壞人,更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尤其是冤枉被害者家屬。

    所以我懇請審判長,請您一定查明,抓出真正的凶手,還我當事人清白,讓我的當事人,也是被害人能盡快無罪釋放,我的辯護完畢,謝謝。”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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