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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八四章 改稅製(2/4)

作者:馬月猴年字數:10018更新時間:2019-05-01 01:57:31

    斐潛沉聲,繼續說道:“稅,禾兌之,斂穀以足食,賦,貝武之,聚財以足兵,此乃稅賦本意,然先秦之後,便多有弊,何也?”

    人頭稅這個玩意,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有了,到了秦朝的時候成為了一種慣例,保存了下來,並且一直沿用至今,甚至在曆史上一直會持續下去,直到明清時期才有所變動。

    這樣一個稅種,為何能夠一直得以延續,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計算稅收簡便易行,隻要任何一個統治階級控製了戶籍,便可以輕而易舉的按照戶籍收取人口稅,不管是從計算方式,甚至是征收渠道上,都很簡單,而成為流民或是亡戶,對於普通民眾來說,代價是十分高昂的,不到萬不得已,普通百姓是不會做這樣的舉動,因此人口稅便成為了曆朝曆代的一個重要的斂財手段。

    華夏統治階級對於民眾的剝削,或者說普通百姓的對於這些製度的忍耐程度,基本上來說都是很高的,就像是後世一再調高對於通脹的寬容度,然而對於普通民眾在銀行的存款利率卻遲遲並不隨著通脹進行調整,或者遠低於通脹的程度,從某個方麵來說,這種負利率運作就是額外的一種全民的隱形性質的人頭稅。

    為何現代社會大都取消了明麵上的人頭稅,因為這種稅收雖然效率高,但是最不公平。從經濟學上來說,人頭稅的征收,隻能使貧富差距加大。

    但是其實不僅僅是在漢代,甚至一直到後世的現代社會,關於稅收方麵,也就是從明麵上的不公平,轉換成為了隱形的不公平罷了,從明麵上的口賦,變成了其他名目的稅收,比如個人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商品課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直觀地看,對一般消費品課稅,消費數量大者稅負亦大,消費數量少者稅負亦少,這似乎符合公平課稅的原則。

    但是,進一步分析,個人消費品的數量多寡與個人收入並不是成比例的。個人收入高於他人數倍、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的個人,其消費品支出絕不可能比他人多數倍、數十倍、數百倍。

    在這種邊際消費傾向遞減的情況下,商品課稅就具有累退性,收入愈少,消費性開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稅負就相對愈重,導致事實上的稅負不公。

    其次,對全部消費品都課稅時,由於需求彈性大小不同,課稅所引起的提價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課稅的稅負將更多地落在廣大低收入者的身上。

    再次,任何國家的富有階級和階層的人數總是少數,相對貧窮的階級和階層總是多數。就總體而言,商品課稅的稅負必然主要由居多數的相對貧窮的階級和階層負擔。

    規則,永遠是製定者得利。

    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

    隻不過剝削狠的,很快就會被推翻,而懂得小刀子淩遲的,自然會存活的長久一些,而現在,斐潛就隻能是做到將原本的大刀子,盡可能的換成是小刀子……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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