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星期五。
當目暮警部接到桐穀入境的通知,趕去的時候,桐穀早已經向機場警察自首了,在飛機上就對媒體了。
而獲取了桐穀的口供後,警方發現他的口供與柱名巧所的證詞有出入,犯案過程不吻合。
按桐穀所,他殺害板垣的殺人動機確實是嫉妒恨,恨隻有板垣一個人被事務所錄用,當初好同進同退的,結果卻是其他人都沒進去。
桐穀確實是利用新刺青去接近板垣,殺人地點就在板垣的公寓,凶器是速效安眠藥,再加上板垣的衣服,所以沒有血跡。
桐穀帶去的大包,沒有裝下板垣的遺體和他的旅行雜物,桐穀也沒在板垣公寓裏找到足夠大的包,最後是讓板垣的腦袋露在了大包外麵,但是有用板垣的衣服包裹住。
桐穀那開的並不是駕駛席在右的車子,而是駕駛席在左的車子,為的是更加接近路邊,好停車。
桐穀在處理遺體時,並不是橋上的臨時停車處,而是在排隊的車流中,而且是在路燈間的黑暗地帶。
不過,桐穀的車確實在柱名先生的車旁,桐穀當時有留意周圍環境,借助焰火閃耀的光芒確認,前、後、右前、右、右後,五輛車裏的應該都不會注意到他。
車窗玻璃,除了前擋風玻璃窗,其它都是那種從裏麵能看到外麵,但從外麵看不到裏麵的類型,所以右方車子,也就是柱名先生的車子中人看不到他。
後方、右後方的兩輛車子,桐穀通過它們的前擋風玻璃窗,確認裏麵的人都在看焰火。
前方、右前方的兩輛車,桐穀看不到,但能聽到他們的話,確認注意力也在焰火上。
可以,桐穀確認當時並沒有人會注意他的行動,所以才會行動的。
而他下車時,大包好好的,並沒有露出什麽東西,他還沒膽大到拎個人頭外露的包,出現在公共場合,雖然那是夜裏,也是路燈照不到的地段,但他不敢確定別人真的不能借著車燈看到。
對此,警方根據桐穀的口供,進行了現場還原,琢磨再三,覺得應該是柱名巧錯了。
柱名巧確實有在聽到焰火聲音的時候,借著焰火閃耀的光芒看到桐穀作案。
但柱名巧看到大包外的人頭,還有桐穀手腕上的刺青,應該是借助了桐穀車子內的燈光,在開門關門的時候。
因為冷的關係,柱名先生的車,車窗是完全關閉的,所以桐穀從側麵看,看不清楚車裏的狀況,而當時柱名先生車後座上的柱名巧一直沒有話,所以桐穀並不知道他的存在。
而桐穀因為吸煙的關係,所以車窗玻璃開了一條縫隙。
就這樣,柱名巧就是在桐穀打開車門時,在他車子內部的燈光亮起時,透過縫隙看到了桐穀車子後座上的大包。
桐穀證實,他下車準備拿包的時候,發現包裹人頭的衣服鬆動了,他重新包裹了一下。
柱名巧看到的就是那時候露出的人頭,至少是鋸子頭發,至於整張臉,有可能是後來慢慢添補上去的,當時隻看到部分。
而柱名巧看到的手腕上的刺青,是桐穀重新上車以後,為了放鬆心情吹吹風,放下了車窗。
桐穀舉起右手吸煙時露出了刺青,柱名巧能夠看到,同樣也是因為桐穀車內車燈亮了起來。
也就是,由於柱名巧沒有被桐穀發現,桐穀自認為沒有人注意到他,於是就堂而皇之的在橋上把板垣的遺體拋入了河中。……
對於這個結果,山崎比較認同,一個帶著遺體的犯人本該心翼翼,而死角裏的目擊者,出現這種意料外的事情,也是正常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