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現在的心態是,如果這個律師能幫自己就盡量幫,最後沒辦法的話,自己也誰都不怨,也是自己應得的。
曹斌聽到的話,皺了皺眉頭:“張律師,我要糾正你剛才說的那句話的一些問題,程勇犯是銷售假藥罪,而且根據我們收到的消息,似乎在很久以前他就幹過這種事情,並不是最近才開始的。”
張偉聽到這話笑了笑:“曹警官,對於你的問題,我會一個一個回答的。
不過我想問一下,請問你知道法律上關於假藥的定義嗎?”
曹斌聽到這話愣了一下,然後十分流利的回答道:“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以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坐在旁邊的任川聽到這話愣了一下,他本來以為這個警官應該不了解這個法律概念,正準備跟他科普的,誰知道他竟然完全流利的說出來。
曹斌似乎看出來幾個人有點驚訝,解釋了一句:“我之前是負責的這個案子的,不了解為什麽有藥效的藥,被說是假藥。
所以特意去查的,看了好幾遍,所以都已經背下來了。”
沒錯,將“格列寧”以假藥論處,就是基於曹斌所說的兩條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較大爭議。
有的觀點支持“實質論”,因為《藥品管理法》與《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雖處罰較輕,但與藥品管理的職責相符合;
後者更注重實質,在認定上需要嚴格符合刑事責任標準。
僅從形式上認定刑事意義上的假藥,顯然是不合適的。
而“形式論”的支持者則更多,因為司法解釋明顯站在了形式判斷的立場,隻要沒有取得批準文號的便按“假藥”論處。
這個問題不僅在司法界有爭議,在法律圈外爭議同樣巨大。在老百姓樸素的價值觀裏,能夠治病救命的就是真藥,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大眾的普遍認知。
但是不管怎麽說,印國仿製藥在法律上麵就是假藥,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張偉雖然也有點驚訝他能這麽流利的把這個概念解釋清楚,不過還是說道。
“謝謝你的解釋,不過我想說的是,我的委托人並沒有銷售假藥。”
曹斌聽到這話愣了一下,他本來認為對方的律師應該就是以程勇主觀意願是幫助病人這一點,來為他爭取寬大處理。
結果對麵的律師直接就說他並不是銷售假藥?
靠,雖然我也同情他,也想幫助他,但是他出售假藥的事情是事實確鑿的,你們直接就想幫他脫罪嗎?
看來對麵這個長相平平無奇的律師,這個家夥野心有點大呀。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