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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6章(2/2)

作者:岑寨散人字數:3570更新時間:2022-07-20 02:26:48

    從法律層麵講汙染企業關停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即處罰性關停和撤回許可性關停。

    處罰性關停前者指對具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企業實施關停;撤回許可性關停是針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及資源保護政策的企業而言。

    顯然省委省正府的關停通知屬於撤回許可性關停。

    這樣說來,被關停的企業嚴格意義上並沒有違反法律,至少在開辦之初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之所以撤回許可其經營的承諾是因為隨著經濟發展,國家對發展規劃進行調整時二者產生了不可調和的衝突,需要化工汙染企業犧牲自己服從大局。

    雖然類型的區分並未影響到“關停”這一行政行為的性質,行為結果上均表現為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均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均應遵循行政處罰程序。但類似這種因國家環保政策調整臨時采取的“一刀切”行為,被迫關停的化工企業有權要求必要的經濟補償,用於對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或其他形式的救濟。

    鄭拓卻沒想這麽深,從省城回鄞峽一路上盡考慮如何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如何限期限時完成省裏下達任務。

    “省正府作為省級行政機關,有權下達關停汙染化工企業的命令,咱們隻須轉發省委省正府通知,把關停企業名單附在後麵就行了,打官司也告不到咱們,讓老板找省領導去。”

    “矛盾交到上級主管部門,不是敢於擔當的行為,”方晟翻開一本資料讀道,“《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老鄭,就憑這一條,化工企業就能告咱們違反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規定,剝奪企業申訴權和抗辯權,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

    “是嗎?”

    鄭拓接過資料,戴起老花眼鏡仔細看了兩遍,搖頭歎息道:“照這上麵的程序一步步走下來十天都不夠,還談什麽關停搬遷?”

    “我已經想好了。”

    “什……什麽?”鄭拓愕然。

    方晟微笑而從容道:“我有九成把握在省裏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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