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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強行逼問(2/2)

作者:邢雲劉水字數:4844更新時間:2022-08-12 01:42:22

    他們甚至還可以為其刑罰的酷濫尋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謂的“以刑去刑“理論。族刑連坐法最著名的實踐家商鞅曾說:“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商君書·賞刑》)商鞅本人雖以其法家的名聲而難為後世正統所垂青,但他的這一理論卻完整地為後來者心照不宣地接受,並貫徹於刑事鎮壓之中。

    族刑在古代的經久不衰,正是中國重刑主義傳統的重要表現。其次,則又要從文化的角度去尋找。簡言之,即古代家族主義的文化傳統和家族本位的社會形態營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間。中國古代家族本位的社會基本結構決定了任何個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為前提的,即離開了家族背景,個人的生命意義及生存價值便被抹煞於無形之中。個人的權利與義務隻不過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屬物,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承擔,全以家族利益為轉移。

    因此,個人的行為被賦予了家族的含義,成功或發達,首先是家族的榮耀,所謂“光宗耀祖“是也;淪喪或犯罪,則意味著家族的恥辱,所謂“家門不幸“是也。在這些觀念的影響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備了其存在的立足點,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個家族有義務與犯罪者共同承擔罪責。另一方麵,在統治者看來,對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單純懲治個人尚不足以達到威懾與防範的目的,於是,家族作為個人的母體也就相應地成為了殺戮的目標。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細究。因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這種任意性一方麵表現在對象方麵,到底什麽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製訂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

    隻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任意性的另一方麵,則表現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重罪,意在斬草除根,以儆他人,法律上不預先劃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針對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格意義上的,將後者視作擴大意義上的。

    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曆代刑法考·刑製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係。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隻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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