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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認定正當防衛,無罪釋放(1/2)

作者:邢雲劉水字數:5126更新時間:2023-12-09 21:28:38

    在於大明殺死劉海龍案發生的第五天,濱江市警局又發了一則警方通報。

    2015年7月17日濱江市民生路於大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

    濱江警局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5年7月1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民生路路西行至中山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大明發生爭執。

    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大明,後被於大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濱江市警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

    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3歲,濱江市人,昌隆典當行經理。

    於海明,男,41歲,濱江市人,星辰酒店廚師。

    案發時李某某(男)、劉某(女)、張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大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濱A99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中山路。

    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大明。

    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

    (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麵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係管製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大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大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大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

    (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大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

    (於大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複)。

    3.案件後果。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

    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係膜破裂;

    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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