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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五章一件小事(1/2)

作者:怕起重複字數:4526更新時間:2021-08-20 13:02:25

    對於稅收改革的事情朱慈烺很少發表意見,不過大方向上還是要朱慈烺來確定的,最後內閣商議認為妥當之後提交給朱慈烺,然後審議通過,陛下用印之後,這才能發布出去。

    別的朱慈烺可以不管,但是隻要是對法律動手,哪怕隻改一個字都要他親自批準,甚至對於法律的任何解釋性條款都要朱慈烺親自看過用過印之後才能實施。

    實際上對法律條文的注解說明,並不是後世什麽創舉,在明朝這種東西已經很普遍,對大明律的各種解釋甚至比大明律本身要厚的多。

    因為大明以及前朝的法律都是比較寬泛的,在實際執行中,難免碰到這樣那樣的新問題,而一些官員機會因為這個情況給出新判例,然後刑部甚至皇上親自動手,對這些進行注解。

    朱慈烺前前後後修訂了上百次的大明律注解,剔除了很多不合時宜的法律解釋。

    例如今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玷汙義女案’這個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這裏麵說的義女並不是大家以為的那種幹女兒關係,這隻是大明奴仆製度的一個變種。

    當初朱元璋製定大明律的時候,明確規定了,普通百姓不得為奴,也不得蓄養奴隸,如果發現了奴隸主就要杖責一百,然後把奴隸發還。

    而官員和貴族階層,對於擁有奴隸的數量也進行了限製。

    本來是一心好意,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不讓我樣奴仆,那我就養義男義女,這也就是為什麽很多明朝人動不動義子數百的原因之一。

    你以為那些義子義女就是跟後世的幹兒子幹女兒一樣?其實人家隻是仆人比較多而已,認義子的風氣就是這麽形成的。

    後來這種情況成為普遍之後,在後來的案件中主仆糾紛就變成了,主家跟義子義女的糾紛。

    萬曆十五年之前,這種判定相當混亂,幾乎完全依靠地方官員自己的主官判斷來定案。

    而萬曆十年,大明對於這種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認定如果雇傭合同上沒有寫明時間的,以雇工論,如果寫明時間長短的則根據短工雇傭計算。

    而如果收受的雇傭錢款比較多的,則又以奴仆計算。

    對於奴仆義男義女這些,在家養的久的,配有家室的,那就按照家中親眷子孫論,要是家養的時間不長,沒有給予配家室,那麽就按照雇傭工人算。

    而士紳之家要是出現這種情況就按照奴婢法論。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有了這個解釋條款,那麽很多地方也都是寬泛的有操作空間的,例如這家養日久,多久算就?受雇欠款較多,那多少算多,這些事情完全又是靠著主官的想法來。

    後來朱慈烺曾經又出台過一個規定那就是‘禁止把漢人賣為奴婢’。

    這隻是一個聖旨,但是具體執行的時候發現,這跟朱元璋那說法完全沒有區別,不賣奴隸,那大家還收義子義女嘛,反正一直都是這麽幹的嘛。

    而這個玷汙義女案就是發生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這位劉姓雇主靠著購買的幾台軋棉機在鄉裏開了一個軋棉工坊。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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